就是這本刑事訴訟法概要體系+解題書
77折370元480
書號 : TOC07
編/著者 : 施正欽律師
出版社 : 讀享
出版日期 : 2020-11-18
ISBN : 9789574642199
書系 : 就是這本體系+解題書
版別 : 1版
裝幀 : 平裝 18開 348頁
參考分類(CAT) : 就是這本體系+解題書系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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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本書特色
為什麼要買這本?作者告訴你
本書有三大特點,值得讀者購買參考:
一、本書脈絡,是作者依實際的刑事實務經驗所編寫,貼近於一般人對刑事案件的理解,絕非純粹按照法條條號順序編寫,造成讀者觀念破碎;也絕非複製權威教科書的學理目錄。
二、本書內容,在編寫上盡量直接以考題擬答的方式呈現給讀者,讓您「讀什麼,就記什麼;記什麼,就寫什麼」。
三、本書版面,追求「字少、清楚」,減輕讀者閱讀負擔;並輔以「講解」,來幫助讀者理解。
 
 
作者簡介
施正欽律師
學歷:
臺北大學法律系學士
成功大學法律所碩士班研究中
經歷:
法官助理
張顥璞田欣永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
國家考試及格
行政執行員司法四等考試及格
律師(智慧財產法組)高等考試及格
 
 
作者序
我自認是一個資質相當平庸的人,讀什麼就忘什麼,因此對「落榜」這件事情是相當有經驗和感觸的。重考過大學聯考,好不容易上了一間還不錯的大學,但在校成績卻差強人意;大學畢業後,盡了九牛二虎之力,全職準備考試快三年,卻任何國營、國家考試都沒上榜。
當時,曾聽上榜的人說過:「只要你付出一切的努力想完成某件事,你將會發現全宇宙都會一起來幫你。」說真的,我那時的經驗恰好相反,耗盡所有體力和努力,只感覺「全宇宙都在告訴我:『你做不到。』」真實人生與熱血漫畫的距離不知有多少光年的遙遠。
全職考試加上入伍的時間,我人生大概有四年空白,出社會找工作時,都不免要應對業主提問:「你大學畢業都四年了,怎麼經歷是空白的?」國考落榜生的悲歌,我是深有體會。
後來有幸任職法官助理,是我人生的峰迴路轉。因為從事實際的法律工作,才比較能理解以前法學教科書到底在談些什麼,而真正貼近法律工作,不再只是自己胡亂對法律作想像而已。然後,自己也有幸上榜了。
這本書也是基於如此初衷寫成,我希望用實際刑事案件的進行流程作編寫主軸,讓讀者「易想」;並且盡量用容易思考的方式,讓讀者「易懂」;最重要的,是直接用考題擬答文字來呈現編寫內容,希望讀者能「讀什麼,就記什麼;記什麼,就寫什麼」,求最有效率上榜,幫助曾跟我一樣身陷在國考泥沼中的考生。
要謝謝的人太多了,真心感謝讀享出版社給我這個機會。謝謝總編輯王蘋、編輯小藍、責任編輯曉雙;除了家人、老婆、各路好友或曾經幫助過自己的人外,想謝謝Sapphire您那時的不嫌棄;謝謝Paul您無時無刻的給我鼓勵;而忠哥,您是影響我最大的人,就像一個無私的巨人為我推開法學大門,謝謝您。也要特別感謝學長Jason,謝謝您無私給予我執業的幫助。最後,要謝謝購買本書的讀者,本書內容如有疏漏之處,還望海涵並不吝指正,謝謝。
2020.9.24 正欽
個人網站:www.shih-lawyer.com
(不定期更新重要實務見解、法律小故事)
(也會分享真實法律工作經驗,讓考生思索自己適合什麼樣的法律工作)
 
 
目錄
本書使用說明 Ⅰ
偵查至一審法院的刑事訴訟程序流程 Ⅲ
 
A 偵查程序
1 由檢察官發動偵查
【前 言】檢警關係 A-1-3
一、 發查制度 A-1-3
二、 退案審查制度 A-1-3
【第一節】偵查開始的原因 A-1-4
一、 告訴 A-1-4
108 普考—法律廉政 A-1-18
108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A-1-18
107 司特—書記官(四等) A-1-19
106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A-1-20
105 調查局—調查工作組(四等) A-1-20
104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A-1-20
104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A-1-21
103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A-1-21
100 地特—法律政風(四等) A-1-22
二、 告發 A-1-23
三、 自首 A-1-23
四、 其他知有犯罪嫌疑之情形 A-1-23
【第二節】偵查中的搜索、扣押 A-1-24
一、 搜索 A-1-24
107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A-1-45
105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A-1-46
104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A-1-46
103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A-1-47
101 普考—法律廉政 A-1-47
101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A-1-48
100 普考—法律政風 A-1-48
100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A-1-49
二、 扣押 A-1-50
106 普考—法律廉政(節錄) A-1-57
103 司特—書記官(四等)(節錄) A-1-58
三、 經「違法搜索、扣押」所取得之證據 A-1-59
107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A-1-62
106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A-1-64
106 司特—書記官(四等) A-1-66
105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A-1-67
104 司特—書記官(四等) A-1-70
103 普考—法律廉政 A-1-73
103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A-1-74
102 司特—書記官(四等) A-1-74
102 普考—法律廉政 A-1-76
100 司特—書記官(四等) A-1-77
【第三節】偵查中聲請羈押 A-1-78
一、 嫌疑人、被告到場接受偵訊之方式 A-1-78
107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A-1-86
106 普考—法律廉政(節錄) A-1-87
106 調查局—調查工作組(四等) A-1-87
106 普考—法律廉政 A-1-88
101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A-1-88
二、 羈押 A-1-89
106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A-1-99
105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A-1-100
103 司特—書記官(四等)(節錄) A-1-101
【第四節】偵查不公開原則與偵查中之辯護人 A-1-102
一、 偵查不公開原則 A-1-102
二、 偵查中之辯護人 A-1-103
108 普考—法律廉政 A-1-109
108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A-1-109
107 司特—執行員(四等) A-1-109
107 鐵特—法律廉政(員級)(節錄) A-1-109
105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A-1-110
105 司特—書記官(四等) A-1-110
103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A-1-111
2 由檢察官終結偵查-檢察官的起訴裁量
【第一節】不起訴與緩起訴 A-2-3
一、 不起訴 A-2-3
二、 緩起訴 A-2-11
107 司特—執行員(四等)(節錄) A-2-18
106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A-2-18
105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A-2-19
105 調查局—調查工作組(四等) A-2-20
105 普考—法律廉政 A-2-21
102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A-2-23
102 普考—法律廉政 A-2-23
100 地特—法律政風(四等) A-2-23
【第二節】提起公訴 A-2-24
【第三節】行政簽結 A-2-24
 
B 法院審理程序
1 起訴  案件繫屬於法院
【第一節】送達 B-1-3
一、 期日與期間 B-1-3
二、 送達 B-1-4
三、 以上訴期間計算為例 B-1-9
108 司特—執行員(四等) B-1-10
101 司特—書記官(四等) B-1-10
【第二節】起訴種類之一-公訴 B-1-12
一、 公訴程式 B-1-12
106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B-1-15
105 普考—法律廉政 B-1-15
108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B-1-22
105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B-1-22
104 普考—法律廉政 B-1-23
二、 法院對公訴之程序審查 B-1-24
108 普考—法律廉政 B-1-34
108 司特—書記官(四等) B-1-35
108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B-1-36
107 司特—書記官(四等) B-1-37
107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B-1-38
106 普考—法律廉政 B-1-38
三、 起訴審查制 B-1-40
【第三節】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B-1-42
一、 何謂「案件單一性」? B-1-42
二、 何謂「案件同一性」? B-1-50
三、 數罪併罰 B-1-52
104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B-1-55
102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B-1-55
102 普考—法律廉政 B-1-56
【第四節】起訴種類之二-自訴 B-1-57
一、 自訴程式 B-1-57
二、 公訴優先於自訴原則、自訴不可分原則 B-1-59
三、 自訴的其他相關規定 B-1-64
108 司特—書記官(四等) B-1-66
104 普考—法律廉政 B-1-67
101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B-1-68
2 準備程序進行
【第一節】基本概念-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B-2-3
100 地特—法律政風(四等) B-2-4
【第二節】法官、書記官、檢察官等人員之迴避 B-2-5
一、 應「自行迴避」之事由 B-2-5
二、 經「聲請迴避」之事由 B-2-7
106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B-2-8
103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B-2-8
【第三節】受命法官應處理之事項 B-2-9
一、 確認被告是否認罪,以決定是否適用「簡式程序」或「簡易判決」 B-2-9
二、 確認被告對「證據能力」之意見 B-2-10
108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B-2-33
107 鐵特—法律廉政(員級)(節錄) B-2-33
107 調查局—調查工作組(四等) B-2-34
105 普考—法律廉政(節錄) B-2-35
105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B-2-37
104 司特—書記官(四等) B-2-38
104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B-2-40
104 普考—法律廉政 B-2-41
104 普考—法律廉政(節錄) B-2-41
103 普考—法律廉政 B-2-42
102 司特—書記官(四等) B-2-42
102 普考—法律廉政 B-2-44
102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B-2-45
101 普考—法律廉政 B-2-46
101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B-2-46
101 普考—法律廉政 B-2-47
100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B-2-47
100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B-2-47
100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B-2-48
100 普考—法律政風 B-2-48
【第四節】被害人保護及訴訟程序參與(民國109年新修法) B-2-49
一、 一般被害人均得主張此次新增修的「被害人保護」規定 B-2-49
二、 特定犯罪被害人得主張此次新增修的「被害人訴訟參與」規定 B-2-52
3 審判程序進行
【第一節】審判中之辯護人 B-3-3
一、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「原因」 B-3-3
二、 實質辯護原則 B-3-7
三、 審判中辯護人之「權限」 B-3-11
108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B-3-13
106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B-3-13
104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B-3-14
103 普考—法律廉政 B-3-15
103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B-3-16
102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B-3-17
【第二節】嚴格證明法則與證據調查 B-3-18
一、 嚴格證明法則 B-3-18
二、 合法調查 B-3-19
108 普考—法律廉政 B-3-30
108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B-3-31
107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B-3-31
107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B-3-32
107 鐵特—法律廉政(員級) B-3-33
104 普考—法律廉政(節錄) B-3-34
103 普考—法律廉政 B-3-35
102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B-3-36
102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B-3-36
101 司特—書記官(四等) B-3-36
101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B-3-37
101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B-3-38
100 普考—法律政風 B-3-39
4 判決
【第一節】被告缺席判決 B-4-3
105 司特—書記官(四等)(節錄) B-4-6
102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B-4-7
【第二節】判決確定 B-4-8
 
C 上訴法院之審理與判決
1 二審法院
【第一節】提起二審上訴 C-1-3
一、 如何合法提起上訴? C-1-3
二、 上訴權之喪失 C-1-8
108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C-1-10
107 司特—執行員(四等)(節錄) C-1-10
107 調查局—調查工作組(四等) C-1-11
105 司特—書記官(四等)(節錄) C-1-12
【第二節】二審法院之審理範圍與判決 C-1-13
一、 二審法院之審理範圍 C-1-13
二、 二審法院應如何判決? C-1-14
105 普考—法律廉政 C-1-18
103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C-1-19
102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C-1-19
101 司特—法警(四等) C-1-19
2 三審法院
【第一節】提起三審上訴 C-2-3
一、 得上訴三審之案件 C-2-4
二、 「判決違背法令」之上訴理由 C-2-4
106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C-2-5
【第二節】三審法院之審理範圍與判決 C-2-6
一、 三審法院之審理範圍 C-2-6
二、 三審法院應如何判決? C-2-7
 
D 判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程序
1 再審
一、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據以開啟再審之原因 D-1-3
二、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有權聲請再審之人 D-1-6
三、 聲請再審之程序 D-1-6
四、 當法院認為再審之聲請有理由 D-1-7
2 非常上訴
一、 原判決有何違法之情形,始得尋求非常上訴之救濟? D-2-3
二、 就檢察總長所提之非常上訴,最高法院應如何處理? D-2-5
101 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 D-2-6
 
E 沒收特別程序
一、 檢察官對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通知義務 E-2
二、 何人有權聲請參與沒收程序? E-2
 
三、 參與沒收程序之進行 E-4
四、 關於上訴救濟 E-4
五、 聲請撤銷確定之沒收判決(刑訴§§455-29~455-33) E-6
六、 單獨宣告沒收 E-6
 
F 附錄-新增修刑事訴訟法條文及理由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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